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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.11.03
內容:
環保署為有效管制使用中機車空氣污染排放問題,提升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(以下簡稱檢驗站)檢驗品質及管理,於本(105)年4月8日修正發布「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 
        環保署表示,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截至104年12月底止,全國共已設置機車排氣檢驗站2,791站,104年補助機車排氣檢驗共720萬輛,平均每年每站檢驗2,581輛機車。本辦法規範檢驗站設置之條件、設施、電腦軟體、檢驗人員資格、檢驗站之設置認可、撤銷、廢止、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,對於檢驗人員訓練、檢驗軟硬體功能認證、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品質查核等項目,已建構完整之制度。
 
        考量歷年執行成效及目前檢測技術,經檢討現行本辦法,本次修正增列檢驗站電腦設備規格要求、檢驗站變更前應報經同意、分析儀不合格率偏高應送檢驗規定,並補充檢驗場所環境維護、申請暫停時間額度及檢驗設備認證作業程序等規定,並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用詞修正,將名稱修正為「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」。
 
       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、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,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(網址http://ivy5.epa.gov.tw/epalaw/index.aspx) 查詢。
 
 
公告日期:105.04.14